厦门理工学院工会教职工瑜伽协会章程(试行)
为了响应全民健身号召,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教职工强身健体、修身养性,增强教工群体凝聚力和促进我校教职工的交流,特成立厦门理工学院工会教职工瑜伽协会。
第一章 协会名称
第一条 厦门理工学院工会教职工瑜伽协会。
第二章 协会性质
第二条 厦门理工学院工会教职工瑜伽协会是由厦门理工学院工会领导和监督并接受学校体育部业务指导,由我校教职工中的瑜伽爱好者自愿加入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社团组织。
第三章 协会宗旨
第三条 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崇尚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积极致力于学校文化建设,倡导全民健身,增强教职工身体素质。
第五条 组织教职工开展瑜伽习练和相关主题沙龙,外塑形象、内强体质,修身养性,丰富教职工业余生活,增进交流信任。
第六条 促进学校瑜伽运动的普及,积极推广瑜伽,为广大瑜伽爱好者搭建一个交流、共同提升的平台,提高我校教职工瑜伽水平。
第七条 立足学校,面向社会,力争将协会办成在学校教职工中有广泛影响,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自发性群众协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受校工会领导,受校工会体育部和学校体育部共同指导,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
(三)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本协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协会召集,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三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两名,由协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十一条 会长负责宏观把握本协会的发展方向,领导本协会健康发展和运行。副会长分管协会的日常训练、组织建设、处理日常工作及各项活动等。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活动的部署和落实、经费管理,定期通报协会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协会一般事务决策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重大事务决策由协会会员大会表决,表决时须2/3以上会员出席方可有效。
第十三条 协会解散或主要负责人变更时要向校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清点财物,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可申请入会,经协会审批合格者为本会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厦门理工学院工会会员,男女不限,拥护本协会章程及其他各项规定。
(二)身体健康、无不适合参加瑜伽的疾病。
(三)有奉献精神和集体荣誉感,愿意为协会服务,能履行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六章 会员权利
第十五条 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有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对协会工作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八条 对协会协会工作人员的工作有监督权。
第十九条 对协会财务支出状况和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知情权。
第七章 会员的义务
第二十条 有按时注册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有对办好协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自觉维护学校及本协会的声誉。
第二十三条 有被选举成为协会工作人员为协会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有积极参加协会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有完成协会委派的工作任务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有对协会内其他会员提供瑜伽指导的义务。
第八章 退出协会
第二十七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研究决定,予以除名。
第二十九条 会员无正当原因,一年有1/3活动不参与的,取消下一年度注册资格,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九章 协会活动
第三十条 协会活动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一律安排在业余时间进行。
第三十一条 在协会活动中,会员须发扬团结协作精神,有集体责任感,个人服从集体,少数服从多数,服从协会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除假期外,协会坚持每月至少进行两次集中活动,会员不得无故迟到和早退。活动中服从教练安排,认真完成习练。
第三十三条 协会习练和活动场地由校工会支持,统筹安排。
第三十四条 协会不定期邀请专业瑜伽教练指导或开展瑜伽培训。
第三十五条 协会负责承办或协办学校二级工会的瑜伽习练活动。
第十章 协会经费及使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校工会支持的经费。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费使用由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部门负责人协商后统一支出。每年定期向会员公开账目,接受会员质询。协会经费主要用于场地、器材、教练指导的相关支出和协会公共活动等。
第三十八条 校工会有权对协会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章 关于运动伤病
第三十九条 协会特别提醒会员要注意运动保护,建议购买伤病保险。对身体不适合参加瑜伽活动的会员建议其退出,全体会员有保护伤病会员的义务,对于会员在协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运动损伤和疾病,协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但不承担治疗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并报请校工会备案,厦门理工学院工会拥有对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
厦门理工学院工会教职工瑜伽协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