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工会教职工游泳协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厦门理工学院工会教职工游泳协会是由厦门理工学院工会领导和监督并接受学校体育部业务指导。是我校教工进行情感交流、加强身体锻炼、开展有益于教工身心健康促进其全面发展的阵地。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通过组织广大游泳爱好者积极参加游泳运动,活跃文化生活氛围,增强体质,增进交流,培养团队精神,促进大家的全面发展,促进我校游泳运动水平的提高。进一步加强校内精神文明建设,加强与其它兄弟院校游泳协会及有关体育组织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增进彼此之间的友谊。
第三条 本协会的基本任务:通过开展游泳活动,提高游泳技能,丰富教工的业余生活,促进会员全面发展。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会员基本条件
(一)厦门理工学院工会会员、会员无泳龄、性别之限制,热爱游泳运动,具有一定游泳基础,并且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会员应具有组织纪律性、集体责任感,乐于为泳队承担相关事务,并能长期坚持参加协会活动。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对本游泳协会会费的收缴和支出情况有知情权;
(二)向协会提出修改章程以及如何促进游泳运动发展的各种建议;
(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义务
(一)树立良好的道德风范,遵守协会章程,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维护会员友好和谐气氛,在活动中,言语举止文明,团结队友;
(三)会员应主动以自身行动带动其他人学习,努力成为优秀教育工作者。
第七条 会员资格的取得
(一)本人申请报名参加;
(二)协会审核通过。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受校工会领导,受校工会体育部和学校体育部共同指导,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
(三)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本协会不定期召开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协会召集,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活动原则
第十条 游泳协会组织开展活动,其内容形式要符合游泳协会组织的基本特色。
第十一条 游泳协会组织开展活动要遵守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除不影响会员的工作外,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与休息。
第十二条 游泳协会组织的活动场所尽可能的比较固定,原则上不得在野外开展活。
第十三条 各类文体训练及比赛,本身具有潜在的受伤风险,若在训练比赛时发生各类损伤,协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但不承担治疗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凡是参加厦门理工学院工会教工游泳协会的活动人员,视为自愿接受本声明的约束;因违反以上条款而引发的任何责任,协会一概不承担。
厦门理工学院工会教职工游泳协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