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工会会员缴纳第十一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费的通知
各分工会:
为帮助患病职工减轻医疗负担,给予困难职工更多的帮助,按照《厦门市第十一期职工医疗保障互助保障办法》(附件1)有关要求,校工会拟继续为全体在职工会会员(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缴纳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费(60元保障计划),请各分工会按照附件2表格内容认真填写,于3月23日下班前将名册表电子版提交校工会邮箱(gonghui@xmut.edu.cn)。
附件1:厦门市第十一期职工医疗保障互助保障办法
附件2: XX2016年参加医疗互助保障名册表
校 工 会
2016年3月17日
附件1:厦门市第十一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帮助患病职工减轻医疗负担,给予困难职工更多的帮助,本着“献爱心、送保障”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对象
第一条 凡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在厦单位)未办理退休手续且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其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保障。原则上,职工人数在一千人以下(不含)的,参加保障人数应不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80%;职工人数在一千人以上(含)的,应不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50%。
第二条 单位办理参加保障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能正确反映本单位本季度或上一季度从业人员人数的报表复印件一份;
2、填写《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加保障凭单》一式两联,并加盖参加保障单位的工会印章;
3、参加保障的职工名册(excel格式)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名册须按“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会员卡号、性别、是否本市户口”六个栏目填写并加盖单位工会印章。
4、参加本期保障活动的缴费证明。
二、保障计划和保障费
第三条 分为60元保障计划和36元保障计划两种。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职工参加60元保障计划,非公企业职工可参加60元保障计划或36元保障计划。
第四条 每人交纳一份保障费,参加一份互助保障,享受一份保障服务;单位也可以为全部参保员工交纳同一保障计划的两份保障费,参加两份互助保障,享受两份保障服务(“直系亲属亡故安抚金”除外)。保障期满不返还保障费。
三、保障期限
第五条 本期活动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参加保障单位按要求向市总工会交齐参加保障材料并缴纳保障费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四、保障服务
第六条 职工自参加医疗互助保障始为被保障人。被保障人享有以下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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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服务项目 |
内容及条件 |
补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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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元
保障计划 |
36元
保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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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住院补助 |
实际住院天数×50元/天,可累计 |
最高30天 |
最高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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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补助 |
保障期限内首次确诊罹患重大疾病,1个保障周期内给予1次补助 |
30000元 |
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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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补助 |
意外事故导致亡故,给予1次性补助 |
30000元 |
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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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致残,经鉴定达到相应等级,给予1次补助。其中: |
10至7级伤残 |
6000元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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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至5级伤残 |
10000元 |
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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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至1级伤残 |
20000元 |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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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病种医疗费用补助 |
因重大疾病住院的医疗费用自付总额超过3万元,1个保障周期内给予1次补助。其中: |
3万元以上(含)5万元以下(不含) |
3000元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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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以上(含)8万元以下(不含) |
5000元 |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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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不含) |
8000元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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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以上(含) |
10000元 |
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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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
因非31钟重大疾病住院,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自付总额超过1万元,1个保障周期内给予1次补助。其中: |
1万元以上(含)2万元以下(不含) |
3000元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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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元以上(含)3万元以下(不含) |
6000元 |
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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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以上(含)4万元以下(不含) |
8000元 |
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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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元以上(含) |
10000元 |
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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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亡故安抚金 |
保障期限内参保职工父母、配偶、子女亡故 ,1个保障周期内给予1次补助,。参加两份保障职工也只享受一份亡故安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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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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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
1、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
2、医疗费用自付总额,系指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补充商业保险等支付部分和住院床位费。全自费不在此保障范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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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被保障人在本保障周期内患本办法所指一类以上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补助金只能申领一份;因意外身故或伤残(1-10级),又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的,申请只以其中一个保障责任为限,不能重复申请,给付相关补助金后,重大疾病及意外身故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八条 被保障人在本保障周期前已经确诊患有本办法约定的31种重大疾病且已申领过重大疾病补助金的,该种重大疾病及其并发症在本保障周期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补助待遇,但被保障人新生其他重大疾病的,仍可申领重大疾病补助。
第九条 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条 在职职工每年可办理一次医疗互助保障。机关、事业、企业职工由本单位工会集中办理;未达建会条件的小微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每年6月份到所属职工服务站办理。
附件2: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会员卡号 |
性别 |
是否本市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