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教基[2018]011号
厦门市教育基金会教师大病资助办法
(2018年5月21日理事长会议通过)
为更好发挥教师大病资助项目经费的“扶贫济困”功能,让患病教师及时得到资助,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教育工会的提议,现对2015年3月17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教师大病资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部分调整、修改。修改后名为《教师大病资助办法》。全文如下:
一、宗旨
充分体现教育基金服务于教师的功能与作用,促进我市尊师重教、扶贫济困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在本会设立“教师大病资助基金”。该基金本金为留本基金,其增值部分,以及社会捐赠的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罹患危重病症,给家庭经济造成困难的教师,以及对他们的探视及慰问。
二、经费来源
1.厦门市教育基金会筹措、归集,设立专项资助基金。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入资金,扩大专项资助基金;
2.本市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境外团体、个人捐赠,设立专项资助资金。
三、资助对象
1.厦门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高校、中小学校的在职教职工(含在编、合同制教职工——下同),以及离退休教职工。其中厦门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医务人员、职工暂不列入资助范围;
2.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校的在职教职工,以及离退休教职工;
3.市属非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大中专学校的在职教职工,以及离退休教职工,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也可纳入;
4.本市教育行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教育工作者(含离退休人员);
5.罹患危重病症的相关教育机构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6.本项目资助对象不重复申请。
四、发放标准
经申报程序确定的资助对象,资助金发放标准控制在5,000元~20,000元,特别困难的酌情给予增加资助金额。
五、申请程序
1.拟接受资助的病困教师,由所在学校(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经学校(单位)研究、审核后(区属学校报区教育工会审核),报送市教育工会。申请时需提供医院疾病诊断书,自费药物发票等。
2.市教育工会牵头召集市教育基金会、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等部门,走访患病教师并根据疾病轻重拟定资助标准。其受理时间以市教育工会正式收到申报材料为准。
3.市教育基金会根据市教育工会移送的申报材料予以确认,并根据确定的资助对象、资助标准形成资助决定发放资助金。
六、经费管理
1.本项目经费纳入专项基金(资金)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2.本项目经费中的专项基金,由市教育基金会负责管理运作,每年以基金增值部分进行资助;专项资金根据捐赠单位(个人)的意愿进行操作。
七、附则
1.本办法即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终止。
2.本办法的执行细则及解释权属于本会。
厦门市教育基金会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