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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工会关于劳模创新工作室和职工创新工作室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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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履行工会“娘家人”职责,进一步增强工会服务职工水平,及时把党和政府对职工群众的关怀送到职工心坎上,增强职工的凝聚力,根据《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县级以上工会经费支出管理的暂行规定》、《福建省县级以上工会对下补助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保工会经费管理规范、使用安全、运行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和标准

1.对已命名的市级及以上劳模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每年下拨工作经费补助。

2.劳模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工作经费补助,原则上每年每个工作室补助最高6000元。

3.对新创建并获得上级工会命名的市级及以上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创建工作经费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对新创建的市级及以上职工创新工作室给予最高2万元的创建工作经费。

二、经费来源及拨付

(一)经费来源

1.上级工会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

2.本级工会经费预算安排用于补助下级工会的资金。

(二)拨付及结算

1.由各劳模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于每年3月提出工作经费申请补助,经教育工会审核后用转账方式发放给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纳入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建立台账,专款专用,不得截留。

2. 各劳模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于每年10月将本年度工作经费开支情况报市教育工会,并办理结算手续,超出补助金额的部分由基层工会从业务经费中支付,有结余的补助经费上缴市教育工会。

(三)补助资金用途

工作室的工作经费补助,可用于图书资料费、基础设施维护更新、宣传费用、专利申请经费等的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人员津补贴。

三、经费管理

1.本级工会应加强对补助经费的监管,切实保障经费使用的合理和安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市教育工会将委托本级经审委对部分基层工会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2.因工作室领衔人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工作室,停止工作经费补助。

3.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挪用的,市教育工会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资金、追回违规所得,并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四、其他

本办法报市总工会经审委、财务部、经技部备案。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规定由厦门市教育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