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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2007-07-11

来源:gh

厦门理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工会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厦门理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教代会应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贯彻、执行、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体现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的权利。

第五条  教代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听取和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对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师队伍建设、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

审议和通过学院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用办法,教职工奖惩实施办法,分配制度改革遵循的原则和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评议监督权

民主评议和监督学院党政领导干部。评议结果应作为干部奖惩、提拔、任免的依据。

根据上级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院行政领导人。

监督院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

第八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虚心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九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管理的职权,配合院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代表的条件

一、本人应为学院工会会员。

二、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纪,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

三、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

第十一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宣传、带头贯彻大会决议,出色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四、有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建议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权利。

六、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和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代表的产生

一、教代会代表,通过一定民主程序,参照行政建制建立的工会小组为基础,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超过参选人数半数以上方可当选)。

二、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三至五年,可连选连任。

三、教代会的代表名额,按与在职教职工人数的比例来确定,暂定1:5。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工会在选举前下达。

四、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其中教师代表(含教学、科研、教辅)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

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为正式代表。指标由院工会直接下达,不占参选单位的名额,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

五、教代会代表工作调离或自然减员,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教代会代表因机构调整,人员增减,可通过原选举程序更换、增补。

代表触犯刑律、受到刑法处理或被剥夺政治权利,教代会应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代表有违法乱纪或违背教职工意愿造成严重失误的,经教代会全体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可以罢免和撤销代表资格。代表出现缺额,院工会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补选,条件和程序与选举相同。

六、根据需要,由院工会提名,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批准,在教代会召开时,可邀请原院领导、离退休干部、现任中层干部、团委、学生会干部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但不参与选举和表决)。

 

第四章  教代会召开的程序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召开。教代会每3至5年为一届,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名称定为第X届第X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召开。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遇到临时出现的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领导研究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或院工会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与工会代表大会合并召开。

召开教代会应做好四个阶段的工作:

一、        筹备阶段

主要任务是确定中心议题,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广泛征集提案,选举或增补代表。

1、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一般设:秘书组、提案审查小组、宣传组、会务组等若干个工作小组。

2、确定大会中心议题。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筹备小组应围绕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针对学院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职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在与院党政领导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报党委确定。

3、有关部门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文件应于会议10天前发给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后再交给筹备小组或工会。

院党政领导和各有关部门领导,要认真对待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对教代会的有关文件进行修改补充。

4、学校行政负责起草院长工作报告并拟好大会审议的方案。工会或筹备小组做好向大会汇报的准备工作。

5、工会或教代会筹备小组要提出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拟定会议日程、议程;确定需要邀请出席大会的有关负责人;编订会议经费预算。

6、检查文件准备情况,做好会议组织、宣传、会务、协调工作,做好提案征集工作和代表培训工作。

7、起草召开教代会文件,须经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由院党委发文(批转)实施。

8、教代会换届,应按民主程序做好新一届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9、教代会、工代会合并召开的,还要做好工代会的准备工作。

二、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筹备小组主持,全体代表参加。主要任务是统一代表的思想认识,修改和补充大会的文件,为召开正式大会做好准备。

1、听取本次筹备情况报告;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3、通过大会议程;

4、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

(1)召开教代会时,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任会议主席。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正式代表,应由学院各方面的代表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教师代表应占较大比例。

(2)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由工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在教代会预备会上表决通过。

三、正式会议

正式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听取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院重大问题,按教代会职权范围通过有关决议、决定。

1、正式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大会对有关问题的决议、决定,必须以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2、正式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3、对代表比较集中的意见和问题,可由大会主席团组织院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以及教职工代表直接对话,双方交流,沟通思想。

4、以举手表决形式通过各项决议、决定。

四、贯彻落实大会精神

教代会的决议应认真执行,代表的提案应及时处理。执行、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大会报告。教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1、教代会闭幕后,院行政领导要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实施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2、工会要对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党政和有关部门反映,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3、必要时,经院党政同意,工会可组织教职工代表对大会决议、提案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提  案

第十五条  提案是代表根据党的方针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的议事方案,代表和有关部门必须严肃认真对待。

一、提案由1名正式代表提议,3名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的名义集体提出。

二、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提案所表述的事项应明确、具体,提出的要求、建议应具有可操作性,做到一事一案;

三、受理提案的单位接到提案后,应认真研究落实,及时给予明确答复或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会委员会有权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议,对认真处理提案的单位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草率处理提案或者置之不理的单位进行督促、质询和批评。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会同院党政提出教代会议题、议程的建议。提出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报院党委批准。

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负责教代会的会务工作。

三、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

四、组织代表团(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团(组)长联席会议。协调、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事项。

五、做好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培训教代会代表。

六、听取和处理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受理代表和教职工的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的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执行、落实和提案的办理情况,并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

八、完成好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总结民主管理的经验,探索民主管理工作的新途径,提出改进民主管理的建议。

十、做好教代会形成文件的下发,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由厦门理工学院教育工会负责解释。

                 

 

 

 

 

 

 

 

 

2007年7月6日